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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资产清偿证明(财产清偿证明原因怎么写)

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宣告自然人呼某破产。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国内法院作出的第一份宣告自然人破产的裁定,开国内自然人破产的先河。



很多人可能都很关心这样一个问题,自然人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之后,对于那些尚未清偿的债务,还需要继续偿还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4条规定:“自然人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人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是可以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未清偿债务被免除后,自然人债务人就无需继续偿还未清偿债务了。


但这种未清偿债务的免除并不是无条件的,必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来依法免除。



那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于未清偿债务免除,有什么样的条件规定呢?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9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


第96条规定:“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人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之后,并不能马上免除自然人债务人的未清偿债务,而是从宣告破产之日起,对自然人债务人有三年的考察期。


在考察期内,自然人债务人需要继续履行法院对其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包括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那么,自然人债务人的未清偿债务什么时候才能被免除呢?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00条规定:“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第101条规定:“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据此可知,在三年的考察期届满后,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破产管理人需要对自然人债务人进行调查,确定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并在征询债权人和破产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如果破产管理人的书面报告显示,债务人不存在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那么,法院就会作出裁定书,免除债务人的未清偿债务,然后将裁定书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予以公告。



在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书生效之后,自然人债务人的未清偿债务才能被免除。此后,债务人将无需继续偿还债务,从而获得重生。


所以,并非是法院作出宣告自然人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后,债务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免除剩余未清偿债务了。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限制规定,并使用未被豁免的收入和财产继续偿还债务,从而证明自己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如此,方能在考察期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并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免除未清偿债务。


#个人破产后还需要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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