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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法律制度(褫婬汜夔埭萇薯饜塗)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在经历了10年磨合、无数次“即将出台”又难产之后,终于落地——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15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并分别按年度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自2009年国家能源局委托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研究和起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这项制度出台工作迄今已有10年;其间所有重要争议议题,此次《通知》均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了各类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主体及其市场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具体包括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等。


消纳责任权重的测算则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全社会用电总量、国家能源规划和年度计划、全社会重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情况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的资源配置能力等因素。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应达到的全社会用电量中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作为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监测评价,并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的基本途径是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从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以及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通知》提出分两个层次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敦促整改,对逃避消纳社会责任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依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国家按年度公布监测评价报告,作为对其能耗“双控”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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