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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复核、复评、修复有什么区别?如何操作?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企业对纳税信用的重视度也在不断加强,当企业存在影响纳税信用的情形时,企业是否可以补救?当对信用评价结果与评价指标存在异议时,应该如何处理?


一、纳税信用复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信用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核。

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纳税人对指标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纳税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通俗地讲,就是当纳税人存在扣分事项时,税务机关给予其一个改正和补救的机会,根据纳税人主动改正的程度,可以挽回相应的扣分分值。

如: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次扣减5分,被扣分后,如果纳税人能在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在1000元以下的加5分,相当于挽回100%的扣分分值,如果涉及税款超过1000元的加4分,相当于能挽回80%的扣分分值;如果在30日后当年纠正的加2分,相当于能挽回40%的扣分分值;如果在30日后次年纠正的加1分,相当于只能挽回20%的扣分分值。

解释:1、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2、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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