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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可修复,越早修复越有利

编者按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引入信用修复机制后,纳税信用管理从静态锁定模式进入动态模式,更具适应性。


CFP 图

甲企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近几年与三大电信运营商合作,参与5G基础设施建设,其承接的所有项目均需通过招投标完成。企业能否中标,纳税信用是一个关键参考指标。但由于纳税评估补税超期,甲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被评为D级,这可急坏了企业财务人员曹女士。前几天,曹女士在税企日常沟通微信群中,看到可修复纳税信用的消息后,第一时间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具体事宜。“这个修复机会,对我们来说是意外之喜,这次我们一定会好好珍惜。”曹女士真挚地说。

纳税信用可修复

曹女士的“意外之喜”,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在此前的信用管理模式中,信用等级是依据过往纳税行为记录评定的,纳税人一旦做出不当行为影响其信用等级之后,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只能承受低信用等级的限制。根据37号公告,共有19种情节轻微或是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在符合相应修复条件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记者在37号公告的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看到,这19种情节轻微或是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按照扣分多寡分为四类: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等八项扣3分的失信行为;二是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等四项扣5分的失信行为;三是三项扣除11分的失信行为;四是四项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的具体情况看,这19项纳税失信行为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出现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情形的;或是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一次性扣除11分。37号公告发布后,出现这三项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最高可恢复11分。

根据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缴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以及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纳税信用等级将直接判定为D级。根据37号公告,出现这四种情形的失信纳税人,在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后,也可申请修复纳税信用。需要注意的是,前两种情形下,纳税人纠正其失信行为后,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是不得评价为A级。

修复时段分三档

根据37号公告,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或是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对信用修复加分的分值和修复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记者发现,纳税人信用修复的程度,与其纠正失信行为的时间有着重要联系。

以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为例,纳税人出现这一失信行为,将被扣除3分。根据37号公告,如果纳税人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纠正该行为,可以修复的分数为2.4分;如果是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可以修复的分数为1.2分;如果纳税人是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则只能修复0.6分。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失信行为的修复程度,也与此项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关,其严重程度主要体现在涉及税款的金额上。

比如

纳税人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照规定将一次性扣除11分。若纳税人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纠正该行为,涉及税款在1000元以下的,扣除的11分可以全部修复,但涉及税款超过1000元的,只能修复8.8分。

“由此可见,企业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应当尽早纠正,以最大限度降低失信行为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朱睿说。

朱睿分析,从《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的19项具体失信行为来看,其中的11项是由于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相关税务事项而导致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纳税人在日常税务处理中,对“规定期限”的关注度不高。实务中,曾有企业因未按规定期限解缴代扣代收税款,纳税信用等级从A级降至B级,引起供应商的关注,企业还就此事项专门向供应商做出详细解释。

虚假承诺有处罚

37号公告第三款明确规定,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果纳税人对纠正失信行为作出虚假承诺,一经发现,不但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会被撤销,还会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而被扣除5分。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培提醒,一定要杜绝纳税人利用信用修复机制,作出虚假承诺,弱化对申报纳税期限的重视程度,持续、多次、反复延误申报或滞纳税款,扰乱正常申报纳税秩序,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负担。

根据规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须在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同时,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王培表示,此项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信用修复机制被纳税人恶意利用。

自2016年4月建立税收信用修复机制以来,截至今年9月,全国累计有1650户涉及偷逃税款的“黑名单”当事人,在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被从“黑名单”公告栏中撤出,体现了信用监管对诚信纳税的引导作用。对此,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表示,惩戒好比高悬的剑,未必真要刺中谁。国家实施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主要是为了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处罚或降级不是最终目的。因此,纳税人应该利用好37号公告提供的信用修复机会,尽早实现纳税信用等级的升级,并以此为开端,全面优化企业内部的纳税信用管理,擦亮诚信企业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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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11月29日B2版


本报记者 阚歆旸 李雨柔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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