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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个人薪金所得税(柬埔寨个人所得税计算)


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


1、依柬埔寨2003年3月所修订之税法,除天然资源开发或石油开采需30%外,营利所得税一律为20%,而早期经批准的适用9%之营利所得税的投资案仅适用到2008年底,自2009年起一律适用20%的营利所得税率。


2、营利所得税适用于所有在柬埔寨居留的纳税人,应纳税的所得包括个人或公司任何买卖或投资活动所赚取的利润、租金或其他收入。应缴纳营利税的公司、企业等法人在未进行年终结算前,应先于每月缴纳1%的营业收入,作为预缴的营利税,该预交税款应在每月15日前缴纳。而出口厂商是以FOB金额1%为预缴税,日后扣抵年度的营利税,当年无法扣抵时可转入次一年度。


3、计算营利所得税时,下列支出可视为费用,予以扣减:


(1) 预缴税。


(2) 员工薪资、租金。


(3) 固定资产折旧。


(4) 慈善捐款(最多占5%)


个人所得税


1、柬埔寨居民:柬埔寨居民境内外个人所得均需缴纳,其个人所得税表如次:





2、非柬埔寨居民(居住非满182天者),僱用者需就源扣缴预缴税(withholding tax)20%。


增值营业税(VAT)


柬埔寨于1999年1月起课徵加值营业税,其适用税率情况如次:


1、加值营业税10%适用下列情况:


(1) 出售货品或提供服务;


(2) 输入货品进入柬埔寨王国海关监督之地区。


2、加值营业税0%适用下列情况:


(1) 出口货品;


(2) 在柬国国境以外提供服务或消费者;


(3) 国际货运或乘客运送;


(4) 与出口货品或国际乘客运输有关的商品或服务。


3、下列情况不课徵加值营业税:


(1) 公共邮寄服务;


(2) 医疗(含牙医)暨相关服务;


(3) 大众运输服务;


(4) 保险服务;


(5) 基本金融服务;


(6) 进口无关税义务的个人用品;


(7) 公众利益有关的非营利活动,并经柬埔寨财经部同意者。


4、依据规定增值营业税需于每月20日前向柬埔寨政府申报,且增值营业税是向最终消费者收取,纳税义务人应缴的增值营业税较已收取的增值营业税低时,可向柬埔寨政府申请退税。


预缴所得税(withholding tax)


1、柬埔寨境内支付,如属下列情况需先缴预缴税:



2、支付柬埔寨境外或非居民的利息、权利金、租金、股利及提供技术服务或管理的薪资:14%。


部分商品与服务的特别税



进出口关税


1、柬埔寨进口税按商品级别及种类画分为0%、7%、15%、35%,大致可分类如下:


(1) 适用0%的产品多为柬国需要进口的产品,例如农业设备及原料、药品等;


(2) 适用7%的产品多为原料及日常用品,例如水泥、钢铁、食糖、脚踏车、衣服等;


(3) 适用15%的产品多为机器设备;


(4) 适用35%的产品多为最终消费财及奢侈品,例如电视机、音响、烟酒等。


2、柬埔寨对于部分产品出口向出口商课徵出口税,产品包括已加工木材(5-10%)、橡胶(2-10%)、海产品及未切割石材(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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