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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使用税税率是怎样的(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提醒


1、纳税义务人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上述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纠纷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在A市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计税土地面积为800平方米,甲企业实际占用1/4,乙企业实际占用3/4,(A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3元),则甲企业需要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800*1/4)*23=4600元;乙企业需要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800*3/4)*23=13800元。


2、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山西省规定: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确定及征税范围: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市辖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辖区。


(二)县城是指县级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城镇。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级国家机关所在的城镇行政区域。


(三)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种植、养殖、饲养生产用地和农民居住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的土地。


(四)工矿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温馨提示: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19〕6号)文件规定执行。


4、计税依据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占用面积未测量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但土地登记簿上有登记的,按照登记簿上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登记簿上也没有登记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温馨提示:


若地下建筑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5、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的适用税额,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有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B市的丙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土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丙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B市适用年税额为每平方米18元,则丙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2000*18*50%=18000元。


温馨提示: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2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8、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山西省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收入库。


9、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10、减税降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75%调整。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文件:


1.《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19〕1号)


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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