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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转移财产(什么情况属于转移财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践踏国家司法权威的犯罪行为,是切实解决执行难道路上的“拦路虎”,必须予以重拳打击。


近日,岷县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黄某某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拒执线索已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1日,黄某某到岷县农商银行申请借款,岷县农商银行与黄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292000元,期限12个月。贷款到期未足额偿还,经多次催收无果,岷县农商银行起诉到岷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9年8月28日申请财产保全,岷县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甘1126财保119号裁定书,依法查封黄某某所有的位于岷县岷阳镇东城社区洮珠巷204号房屋一院,期限12个月。2019年12月1日岷县法院(2019)甘1126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黄某某偿还岷县农商银行借款本金288500元及利息。岷县法院调查确认,2019年农历11月份,黄某某将已被岷县人民法院查封的上述房屋作价54万元转移出卖给案外人卢某某,黄某某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岷县农商银行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1年11月10日,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债务发生后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这类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作为打击“老赖”最严厉的措施,对执行工作的开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维护着司法尊严的最后底线。


法条索引


一、拒执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


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二、怎么认定“有能力执行”?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第397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来 源:岷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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