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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山东政策(山东省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确保试点纳税人5月1日顺利开票


省国税局日前下发通知,对即将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及相关衔接事项进行明确。试点纳税人从5月1日起要使用增值税国税发票。


“从3月5日到5月1日正式实施,只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而山东涉及的营改增纳税人户数是之前所有营改增纳税人总数的6倍多。”山东省国税局总会计师宋永信介绍,此次涉及的营改增纳税人户数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国税部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


为此,山东省国税局提早筹划、精心准备,把营改增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作为当前国税部门的头等大事来对待,作为服务发展大局的重大举措来对待,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迅速行动、加班加点,奋力完成“三个确保”的目标任务:“确保试点纳税人5月1日顺利开票,确保6月1日如期申报,确保营增期间不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


目前,营改增各项工作按照工作推进表扎实有序开展。截至4月12日,全省共确认试点纳税人53.99万户(不含青岛),占应确认总数(54.2万户)的99.61%。记者从国税部门获悉,户管确认工作即将结束,各地已经进入税控发行、发票发售阶段。


2016年全省企业再减负320亿


李克强总理在部署全面实施营改增工作时指出,衡量这次改革成效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把结构性减税措施落到实处,让广大企业受惠。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山东,实体经济发展遇到一些困难。省财政厅副厅长宋文旭表示,全面推开营改增作为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对降低企业税负,激发实体经济活力意义重大。“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是本次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重大的政治任务。”


宋文旭表示,截止今年2月份,山东营改增已试点行业累计减税320.91亿元,减税效果明显。“本次扩围将四大行业全部纳入试点,增值税抵扣链条将更加完整,尤其是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可以抵扣,所有行业都将收益。据测算,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2016年全省企业将再减负320多亿元。”


在具体政策上,省财政部门作了一些过渡性安排:新增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如转让不动产,如属于老项目,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实际税负仅为4.76%,略低于原营业税税负。


此外,个别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可能会出现税负增加的问题,山东制定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月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首批试点纳税人进行补助。


走稳政策实施“最后一公里”


从现在到5月1日还有不到半个月,省国税局总会计师宋永信表示,将继续扎实做好试点纳税人登记确认,完成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工作,并将与地税部门做好沟通,制定发票衔接方案,做好应急保障,确保发票供应不出问题。同时,在4月底前,实现对纳税人培训面达到100%。


省地税局副巡视员马奎升则表示,将进一步配合国税部门确认纳税人基本信息,确保纳税人交接不留死角,确保信息数据移交及时完整准确;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提前做好代国税局征收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增值税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也将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服务,充分依托服务平台拓展多元化办税渠道,不断提高纳税人办税便捷度和满意度。


他还表示,将借“营改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积极培育新的税源增长点,争取将政策变化对税收均衡入库的影响降到最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营改增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将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营改增的全面覆盖,也将创造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哪些纳税人需申请办税?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山东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需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事宜。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称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4月30日前,地税机关核定月营业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个体双定业户试点纳税人,可在5月31日前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办理相关涉税确认事宜。


5月1日后,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


不同计税方法如何适用?


通告表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应税营业额合计÷(1 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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