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起典型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依法从严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努力。希望广大企业、公民以这些典型案例为警示,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康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被云和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康某某被云和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植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
检察官释法:被告人康某某、徐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简介:2015年底,被告人吴某某、崔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徐某某,经事先预谋,由徐某某开设“空壳”公司,不从事任何实际经营,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该“空壳”公司接受他人虚开的以原油、重质油、沥青等为货品内容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449份,价税合计391205122.27元,后变更货品名称为燃料油,以销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项发票给他人1549份,价税合计398375604.71元,导致国家消费税损失210479612.95元,非法获利2134537.59元。徐某某利用其实际经营的某船务公司为他人、为自己虚开了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34份,价税合计13597458元。被告人徐某某合计非法获利2229719.95元。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50000元;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检察官释法: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无实际交易情况下,接受他人或者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简介: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作为浙江某阀门有限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业务。2012年至2014年期间,潘某某从个体工商户陈某某处购买钢材,后潘某某在公司与杭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价税合计2518818.63元,税额合计365982.21元,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
2015年12月17日,潘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浙江某阀门有限公司主动补交税款。2016年11月9日,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对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释法: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9年12月9日,陈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补缴全部税款,认罪认罚。2020年5月12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