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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开户银行卡保证金(证券保证金账户和现金账户区别)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存入的保证金,并非存款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而存入的交易保证金不是存款,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应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标签:|证券|借款合同|法律性质|保证金|非法借贷




案情简介:2003年,投资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并存入1亿元保证金,实业公司打入该账户232万元“财务顾问费”后,1亿保证金进入到实业公司账户。证券公司多次向投资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划回保证金,否则承担全部责任,但案发时仍有5000万元未追回。证券公司诉讼中称本案实质系投资公司向实业公司非法拆借,“财务顾问费”系高息,划走保证金有《授权付款委托书》《资金调拨单》,但经鉴定其上加盖的投资公司印章系伪造,证券公司负责人亦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认为:①投资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保证金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券公司有保证客户保证金安全义务,不得挪用。②因经鉴定,《授权付款委托书》《资金调拨单》所盖投资公司印章系伪造,故不能认定是投资公司指令行为。同时,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实业公司给付投资公司232万元系借款利息,存入保证金后是否进行股票买卖是投资公司权利,故判决证券公司返还投资公司保证金5000万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


实务要点:客户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开立账户而存入的交易保证金不是存款,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06)高民终字第1276号“某信托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案”,见《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诉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等其他证券权益纠纷案》(陈红建),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2/6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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