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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8-016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2018)云09民初8号《民事传票》、(2018)云09民初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8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2018)云08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2018)云08民初6号《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云08民初7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823民初14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1.因与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商贸公司”)、李文刚、卞金华、罗世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同意对被申请人安然商贸公司相关土地进行查封,对本申请人李文刚、罗世欣、卞金华持有的股权予以冻结。该案件将于2018年3月13日9:00在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因与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景东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分别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同意冻结景东住建局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财产。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诉安然商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公司)


被告: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然商贸公司)、李文刚、卞金华、罗世欣


2.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4月8日,公司与安然商贸公司签订《安然南伞综合项目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对该合同下的“室外硬化、铺装、小品、绿化”工程进行承包,被告安然商贸公司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后被告安然商贸公司向公司出具款项支付金额及时间计划的承诺函。被告李文刚对于上述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为担保公司的债权,被告安然商贸公司以其名下安然公馆项目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与被告安然商贸公司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并办妥抵押登记。同时,被告李文刚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主合同债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被告卞金华、罗世欣以其持有的安然商贸公司股权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安然商贸公司未向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项,构成严重违约,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


3.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然商贸公司立即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1,209,871.70元、赶工奖励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为7,023,762.67元),合计79,233,634.37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文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对所享有的安然商贸公司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实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债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对被告卞金华、罗世欣所持有的安然商贸公司股权的质押实现质押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所承建的《安然南伞综合向项目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依法进行拍卖,并由公司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4.诉讼保全情况


经过审理,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对安然商贸公司位于镇康县南伞口岸共计20410.16㎡的土地进行查封;同意对李文刚持有的云南省安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0%股权予以冻结;同意对罗世欣持有的云南省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予以冻结;同意对卞金华持有的云南省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2018年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止。


(二)公司诉景东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公司)


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景东住建局)


2.诉讼基本情况


2014年1月,公司与被告签订《景东县凤凰栈道建设工程I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建被告景东县城凤凰山栈道建设工程I标段工程项目,合同总价17,728,415.77元。2015年9月12日,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被告付款义务。2017年8月,被告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经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2014年1月公司与被告签订《景东县凤凰栈道建设工程I标段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建被告景东县城凤凰山栈道建设工程I标段附属工程项目,合同总价6,610,829.91元。2015年9月12日,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被告付款义务。2017年8月,被告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一直未按约定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2014年3月,公司与被告签订《景东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I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建被告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I标段工程,合同总价59,339,962.01元。2015年9月12日,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被告付款义务。2015年12月,被告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经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被告相关资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3.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景东县凤凰栈道建设工程I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景东县凤凰栈道建设工程I标段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景东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I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共计92,430,853.89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共计11,335,251.16元);请求法院对原告所承建的景东县城凤凰山栈道建设工程I标段工程、景东县凤凰栈道建设工程I标段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景东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I标段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拍卖,并由原告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4.诉讼保全情况


经过审理,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意冻结景东住建局以下账户资产:(1)户名: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支行,账号:24082401040001514;(2)户名: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额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支行,账号:24082401040001555。期限为一年。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作为诉讼原告,公司依据与被告方的合同约定,积极采取诉讼措施催收工程款项,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裁定书3份;


(二)案件受理通知书4份;


(三)民事传票1份;


(四)民事起诉状4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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