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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

问题: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解答:


01 安徽--【(2019)皖16民终2696 号】判决书


保险公司一般存在两类工作人员,一类为内勤人员,主要负责处理 公司行政、后勤等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的事宜,该类人员与保险公司存在 劳动关系;另一类为外勤人员,负责销售保险业务,也即保险代理人, 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 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 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于平等 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人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两种关系性质不同,同一人员不能与保险公司之间兼有两种关系。


02 辽宁--【(2018)辽01民终1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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