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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房地产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已经执行了近20年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开发经营条例》)终于修改了。本次修改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电子材料的合法性、允许开发的项目面积限制、资质证书审批单位、委托销售代理等几个部分。


修改后,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单位可以受理并审批本盟市内叁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并制发相关资质等级证书。叁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向自治区住建厅申报、审批资质证书,提高了审批效率,方便了企业办事。


同时,新修改的《开发经营条例》将各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开发建设的项目面积做了修改,二级资质允许的开发面积提高到25万平米以下,叁级资质允许开发面积提高 到15万平米以下,肆级和暂定级资质允许的开发面积提高到10万平米以下。开发项目面积限制的提高,是符合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需求的,有利于新建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建设。


以下是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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