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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率表注会考试给吗(注册会计师考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提供吗)

税法 增值税


一、“自建”不动产:预缴和计税都用全价。“非自建”不动产:简易计税的预缴、计税都用差价一般计税预缴用差价计税用全价




二、留抵税额退税


(一)相同的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不同的条件:增量留抵税额都是和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相比


1.一般条件:2019 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


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部分先进制造业条件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三)计算公式


1.一般: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60%


2.部分先进制造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四)其他


1.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2.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不需要确认为收益




三、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按照“买卖金融商品所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增)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


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所含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五、加计抵减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六、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八、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税法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所包含的折旧费用,不包括不动产的折旧费


(二)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可以加计100%,其他行业继续加计75%。


(三)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五)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六)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7)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总额的10%




三、转让股权收入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投资成本(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


(3)撤资或减资的所得=取得的财产-初始投资-股息所得 撤资减本减息


(4)清算所得=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 清算减息减本




四、以非货币资产投资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递延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自产货物对外捐赠(五星)


(一)增值税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自产产品所消耗的进项不得抵扣)(还有疫情捐赠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2.其他情况,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目标脱贫地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疫情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其他捐赠,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六、弥补亏损:一般最长结转年限为5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的概念


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比例不低于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的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资产收购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八、无偿划转交易通常并不具备商业实质。按权益性交易的一般处理原则,如果划出方不是划入方的投资者,则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如果划出方是划入方的投资者,则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转为对划入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划入方一律按照接受投资处理


例如,母公司划拨给子公司固定资产,子公司一般按该资产在母公司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对应


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母公司将划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转为增加对子公司的长期股


权投资成本


母公司从子公司无偿划入固定资产,应冲减对该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资产入账


价值大于对划出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则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视同获得股利分





税法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国际税收


一、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


(一)财产租赁所得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二、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并且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纳税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


算纳税,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三、注意事项


(一)不属于工资、薪金的项目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但是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二)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四、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两星半或三星)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境外抵免,采取分国分项计算汇总确定限额,分国不分项抵免境外已纳税额。


(二)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合并中国境内和境外全部综合所得计算得到的应


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合并中国境内和境外全部经营所得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五、房产税


(一)对出租房产,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房屋


(三)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四)自2010年12月3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六、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


1.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2)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注1: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多次投资或收购而持有一项股权,但仅部分对外转让,根据规定,应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非先进先出)。


注2:如果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缴税款(分期取得转让财产所得,先扣成本后扣税)。


注3: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按照规定的时点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非历史出资时点汇率)。


注4: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3.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按照实际支付、合同约定支付影响成本费用孰先的原则代扣代缴所得税。


(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是否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则该境外企业可以备案享受协定待遇,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构成了常设机构,则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该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等。


(三)其他相关规定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 直接用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凡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①新增或转增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②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③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 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四)中国境内机构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1.对外付汇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


境外机构从境内获得的各种收入和合法所得。


2.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共15种情形(不需要掌握)




七、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一)抵免法的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可享受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非居民企业只能享受直接抵免


(二)抵免方法


1.直接抵免——对企业在境外直接缴纳税款的抵免(常见总分机构之间


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或者“不分国不分项”抵免。(选择后5年内不得变更


税率一般为25%,高新技术企业为15%


2.间接抵免——对企业在境外间接缴纳税款的抵扣(常见母子或母子孙机构之间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三)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八、转让定价


(一)关联申报


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关系


(1)股权关系: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资金借贷关系: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 ,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以上10% 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特许权关系: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购销及劳务关系: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任命或委派关系: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事或者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亲属关系: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


方具有(1)至(5)项关系之一。


(7)实质关系: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关系


注:会计上的关联方


①“控制和共同控制的逐层向下传递


②“重大影响不能逐层向下传递


③“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等原则


(二)转让定价方法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所有类型);2.再销售价格法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3成本加成法(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4.交易净利润法(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5.利润分割法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1)成本法能够被替代的资产价值评估);(2)市场法(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3)收益法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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