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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湖北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关于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及发票领用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1、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除申请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外,纳税人申请办理其他发票票种核定事项时,应当直接在办税服务厅办结,不得设置审批签字环节。


附件:


(二)增值税发票领用


1、要充分运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领用需要。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2、发票领购环节执行"验旧领新"。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领用增值税发票时,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通过税控系统查询纳税人已领用发票是否已经开具完毕,纳税人存在未填开发票的,不得向其超量发放发票,杜绝出现纳税人囤票,降低虚开风险。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有关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范围


自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先后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自2019年3月1日起,又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三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自2019年8月13日起,就已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


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


按照总局文件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统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若目前实行的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通知纳税人及时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


申报表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冲红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如果需要冲红的话,处理流程跟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一致,也是需要先开出红字信息表,再开红字专用发票。


三、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作废、冲红有关规定


增值税发票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如果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但需注意,增值税电子发票不能作废,只可冲红。


增值税发票冲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关于特殊行业开票备注栏填写规范相关规定


发票开具时,备注栏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


(一)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情况


1、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时,通过开票软件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3、建筑服务


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销售出租不动产


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7、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税款信息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情况


1、一般代开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异地代开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建筑业代开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


差额征税代开


货运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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