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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医疗机构处罚新规定(整形医院超范围经营的处罚规定)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在做医疗美容整形的人越来越多,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也是高收益活动。医疗整形的服务价格比较高,其中有医疗技术的运用和整形手术的风险性因素,也与社会上较好容貌容易获取较高社会评价有关。高收益高风险就容易吸引一些人冒险。一些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人员和企业忽悠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一些个人受服务价格相对较低诱惑,容易被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欺骗,进行医疗美容整形项目,造成一些不良后果。#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315消费者防骗指南#





余女士就和殷某某见面了解瘦腿和线雕美容。殷某某声称自己马上会在XX360开一家专业的医美机构,目前在装修筹备阶段,所以借小姐妹的采耳店约见客户和实施医疗美容。双方经过讨论协商谈好了手术项目和价格。


2020年4月29日,殷某某收取余女士1.5万元手术费,在无锡市XXXX商业街XX家园4X-XXX采耳店的二楼,为余女士实施了医疗美容手术:注射肉毒素瘦腿针、溶脂针手术、面部线雕手术,手术使用了麻醉和注射,导致余女士当场出现心慌晕倒,至药店购买了葡萄糖冲剂服用后才勉强恢复体力。





余女士回家后出现双腿淤青,不能正常行走,面部浮肿疼痛无法触碰和出门工作,持续了两个多月的在家休养才稍有好转。但是,面部手术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余女士感觉这次1万5千元做的手术失败了,还耽误2个月无法工作。于是,余女士多次与殷某某协商退款和赔偿无果。余女士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殷某某非法行医。


2021年7月28日,无锡市滨湖区卫生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殷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无锡市滨湖区××楼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所得为1.5万元,给予殷某某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余女士认为殷某某未取得相关医疗资质的前提下,隐瞒非法身份,且在非医疗机构(XX采耳店)向余女士进行非医师行医,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健康和精神侵害。余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殷某某返还1.5万元的服务费,并支付1.5万元3倍的赔偿金,合计6万元;判令殷某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





法院认为:殷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为余女士实施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没有相应资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余女士未举证证明经营者侵害其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对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殷某某退还余女士1.5万元并赔偿余女士4.5万元。


殷某某上诉称,不存在欺诈行为,并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余女士应当知道殷某某无医疗美容资质而主动要求实施美容手术并不存在被诱使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余女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放任的责任,殷某某不应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殷某某的违规行为已经卫健委认定和查处,进行了没收和处罚,殷某某不应就同一行为受到两次惩罚。





二审法院认为:医疗美容服务的项目应当经登记机关备案,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内,由具备相应条件的主诊医师负责实施,指导执业医师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殷某某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为余女士实施医疗美容服务,违反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2022年3月28日,无锡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殷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医疗美容整形纠纷,事实证明了,殷某某没有执业医师资质,在非医疗机构或具有医疗美容整形资质的场所从事医疗整形手术,并且手术对象当时就出现晕倒的危险情况。作为消费者提出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和三倍赔偿是理由充分的。殷某某受到卫生执法机构行政处罚,同时赔偿消费并不矛盾。这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此事,对消费者也是一个警示,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整形都能达到变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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