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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 第46条(外汇管理条例46条理解与适用)



罚单显示,财付通违反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多项规定。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尽职核验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定期核验更新,相关材料应留存5年备查。支付机构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制度,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原则采集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来源合法可信。交易信息原则上应包括商品或服务名称及种类、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国别、订单时间等。支付机构还应建立交易信息验证及抽查机制,对采集的交易信息进行持续随机验证,可通过物流等信息进行辅助验证,相关资料也要留存5年备查。


支付机构应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结售汇等服务,并按照《办法》要求实现交易信息逐笔还原,除退款外不得办理轧差结算。支付机构应在收到资金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 1)内完成结售汇业务办理。


另外,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维护交易主体权益,对市场交易主体身份和交易信息等依法严格保密。银行也应审慎选择合作支付机构,要求支付机构提供必要相关信息时,支付机构须积极配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财付通做出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其中,《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机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如有违法所得,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机构违规情节严重,还会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财付通的违法事实包括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等,对此,《条例》第四十八条特别指出,机构如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有效单证等资料,外汇管理机关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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