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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一种附加税)




增值税允许简易计税=5000万元*3%=150万元


附加税费(按照12%计算的情况)=150万元*12%=18万元


文化事业建设费=5000万元*3%=150万元


合计:318万元




案列二

我是一家影业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预计实现不含税收入5000万元。


增值税=0万元


附加税费=0万元


文化事业建设费=0万元


合计:0万元




特别提醒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不仅是对于电影行业等娱乐业,广告行业也一同免征。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参考二


国务院发布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采取预约、限流等方式,开放影剧院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




参考三


《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规定:


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现将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公告如下:


一、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参考四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参考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如下: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参考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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