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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税法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典全文)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法律责任与诉讼时效等制度。税法主体的基本制度完全以民法制度为基础,如所有民事主体均具有权利能力,也完全可以成为税法上的纳税人,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独立从事民事行为,同样,能够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法行为的主体也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税务代理基本上复制了民法上的代理制度,不仅存在委托代理,实际上也有法定代理存在的空间,如未成年人作为纳税人时,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纳税事项。税法上的时效制度虽与民法上的时效制度在具体期间上不同,但基本法理是相同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三年的时效,借鉴的就是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基本制度,为税法很多税种的设立奠定了基础。在物权的变动环节,税法设置了增值税及其附加、车辆购置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关税、资源税等税种。在物权的保有环节,税法设置了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上述各税种纳税义务的产生也是以物权的取得或者变动为基础的。如纳税人购买住房,取得物权,需要缴纳契税,如果因各种原因缴纳契税之后,无法取得物权,则可以申请退还契税。再如纳税人购买车辆,取得物权,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而退还车辆,可以申请退还部分车辆购置税。税法中的纳税担保制度几乎完全照搬了民法中的担保物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人格权制度。这些权利大多不具有财产价值,不能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因此,通常不是税法关注的对象。但也有少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法律允许进行市场交易,这些权利交易就可能成为某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无形资产,其中就包括名称权和肖像权的转让。纳税人转让名称权、肖像权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同时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保护纳税人权利是税法的宗旨与任务之一,其中就包括保护纳税人的人格权。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该项义务直接保护的就是纳税人的隐私权,同时还间接保护了纳税人的名誉权和姓名权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结婚、离婚、收养以及家庭关系等内容。婚姻家庭领域通常不涉及市场交易行为,因此,基本是免税领域。但婚姻家庭领域并非避税的安全港,也有一些行为需要纳税。如夫妻以外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赠送房产,受赠者需要缴纳契税。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内容。该领域通常也是免税的,如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没有任何税收负担。但非法定继承人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不动产,需要缴纳契税。


  美国的富兰克林曾有一句名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无法避免,一是死亡,一是纳税。用好民法和税法,能够帮助我们度过一个幸福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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