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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水(资源税和水资源税的关系)


二审稿增加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

8月22日,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资源税法在2017年11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开启了由税收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的进程,这既是税收法定进程的需要,也跟十九大以来“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有关。公开征求意见的一年后,2018年12月份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


资源税是对开采原矿、选矿,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采矿产品和盐开征的税种,一般实行从价计征。目前开征的应税产品包括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矿物、岩石、宝玉石水气等)、盐等。


资源税有免征或减征情形,如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等。



近年围绕资源税的改革在不断推进。资源税在2016年开启了全面的“从价计征”改革,改变了原来“从量计征”无法与资源价格挂钩以发挥税收自动调节机制的局面。


2016年7月从河北开始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于2017年12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9个省市区,挑选了资源大省、水资源较为紧张等地区开展试点。


从各省具体实施方案来看,正常合理用水需求基本为“税费平移”,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用水负担,但加大了对不合理用水的调节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体量的扩大,资源品消耗渐多,资源税收入也随之水涨船高。1994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7972亿元,年均增长14.8%,其中2016年资源税收入为951亿元。2018年我国资源税收入规模达到了1630亿元,同比增长20.4%,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比重为1.04%。


据媒体报道,二审草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些调整。


1.草案二审对水资源税试点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征求意见稿发现其表述为,“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像北京地区,2017年12月试点水资源税改革后,居民收到的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会列明“综合水费”包括了水费(三档阶梯收费,分别为2.07、4.07、6.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改税(1.5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综合水价大概在5元/立方米。



2.文字表述调整完善。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同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3.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延续,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二审稿增加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


同时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出的解释是,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单位建议,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实践中正在执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法律中明确列举,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


4.加强资源税征管,推进税法有效实施。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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