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政策解读:
1、起止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优惠政策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没有关系。
3、小规模开普通发票一律免交增值税,解除了之前季度45万额度,但要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需要进项和成本来抵扣:
(2)注意12个月开票额不要超过500万,不然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无法降下来。
4、小规模开专用发票税点从之前1个点恢复成正常3个点,小规模只要开专票就需要按3%交增值税,无法用进项抵扣。
5、征收率为5%的业务,比如不动产出租还是正常征税,不受此次政策影响。
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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