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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6号财税文件28条(2016年36号文件财税计税价格)

问题1: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额,计入什么科目?


解答:


由于合伙企业会计核算,财政部并没有出台专门的会计核算制度(准则),因此实务中对于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额计入的会计科目并无统一规定,也无统一的意见。


还有人在对合伙企业会计核算时,直接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包括《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在“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中也明确“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及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事务所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律师事务所大多数属于合伙性质。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合伙人出资额的会计核算科目。


不同的会计科目,对于资金账簿是否缴纳印花税有影响。


合伙企业的资金账簿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对于该问题,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先看看有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2.《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因此,从上述两处规定来看,只要合伙企业权益核算没有在“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中核算,其资金账簿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018年1月1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12366的纳税咨询答复中曾表示: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具体内容如下:


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是否应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应该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余额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而合伙制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其出资额与公司的实收资本本质不同,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咨询答复毕竟不是正式财税文件,仅可作参考。


从上述规定和各级税务局12366解答都可以看出,是否征收印花税的关键点是在企业会计核算,如果企业会计核算计入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则税务局就可以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25号进行征税。同样道理,《印花税法》在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会计核算依然是计入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税务局仍然可以依法征税。


按照法理,对于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理解执行。但是,《印花税法》对于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确实规定的非常明确,并没有排除某种形式的企业可以不用缴纳。在立法机关没有对法律条款做出解释前,只能按法律条款的字面意思执行。


因此,合伙企业包括合伙性质的各类事务所等,如果想要规避资金账簿印花税,权益科目就不要使用“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



问题2:公司新老板的领导要求查看付款明细账可以给吗?


我是工厂出纳,接触到有关购买设备方面的付款都是新老板那边出的钱,所以新老板要看表的时候我就和采购对完帐之后发过去了。采购知道以后说我傻了,这样明细账他全都知道了。想问一下为什么?


解答:


作为老板如果连付款明细都不能看了,那就很奇怪了。


估计这个采购心中有鬼,害怕老板看出其中猫腻,所以才会冒险出面阻止。



问题3:个人所得税是不是交多了?


看到有其他人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我高,税却比我低,我只申报了租房和再教育,这个扣税金额正常吗?


解答:


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并不是单纯地依据工资收入来计算的,正如您自己提到的可以依法扣除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的。


因此,决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高低,除了收入外还跟扣除项目有很大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在平时月份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5000元/月的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五险一金的个人承担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同一个单位工资相差不多的同事之间出现个税预扣预缴金额相差较大的,主要原因就出在上述的最后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提问描述,您现在只扣除了两项,您可以对照规定,看看是否还有遗漏扣除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综上所述,现在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相对比原来复杂了,如果不清楚税法规定就容易导致多交税的情况出现。建议多咨询单位的会计人员或身边的财税人士,多了解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


如果平时预扣预缴时,因为遗漏了扣除项目而导致多扣缴了税金的,也不用着急,可以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汇算清缴,补扣遗漏的扣除项,重新计算全年应交税金,减去实际已经预缴的税金,多退少补,多交的税金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问题4:购进是多用途货物进项税如何抵扣处理?


购买物品取得发票,一部分用于福利费,一部分用于其他地方,进项税如何抵扣处理?


解答:


按照企业内控规范,企业购进货物后应通过“进销存”系统。


1.购进货物时:


借:存货(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在购进环节取得的进项税额,正常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用于职工福利领料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存货(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在实际领料用于职工福利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5:请问一下平时有些费用要在汇算清缴的时候缴税,那么我是平时就把这些费用记起还是有什么比较好的方法?


解答:


“桥归桥、路归路”!


税务方面存在有些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是因为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等存在差异所致,属于税会差异。


比如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最多就只能税前扣除60%,而这个60%就是根据会计核算的费用来计算的。会计核算如果把不能扣除的40%单独记账,最后还是要按照会计核算的60%计算,这个规定是始终存在的。


正因为存在税会差异,所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才有那么多的附表,因为这些附表主要就是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


因此,不管税法怎么规定的,会计核算依然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该计入什么科目(费用),就计入什么科目。如果存在了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即可。


不要想着从会计核算去“消灭”税会差异,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否则只会导致您的会计核算结果是杂乱无章的“四不像”。


对于税会差异,一般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按照申报表逐一检查,如果本企业涉及到有该类调整事项的,就再去寻找相关会计分录等后进行纳税调整。这种情况只能适用于业务相对简单的企业。


对于企业业务比较复杂的,可以对税会差异进行备查簿登记。


会计核算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应做备查登记。会计复核岗在审核会计凭证时,同时登记《税会差异台账》,税务专员复核《税会差异台账》并每月汇总以作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依据。


固定资产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导致的税会差异,除登记《税会差异台账》外,还应单独按照享受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个别登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会差异台账》。


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应单独“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专门备查登记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具体格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给出的表格。


所有税会差异台账与“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打印出纸质文件归档。



问题6:公司租个人的房子,税金由公司承担,公司会计怎么做分录?


解答:


企业租赁个人房屋,由承租方企业来承担的房东个人的税金,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建议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将税后租金转换为税前租金再申请代开发票,然后就按照正常的租赁业务进行财税处理。



问题7:商品破损,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我们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公司的责任部分商品破损,现已收到保险公司的赔款,请问损坏的商品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转出?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有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中,并不包括“商品破损”的情况,与“商品破损”比较相关的是“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则对“非正常损失”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商品破损”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也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因此,由于运输过程中商品破损而获得的保险公司赔款,也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问题8:个体户怎么给员工发工资?怎么作为成本票抵扣?


个体户怎么给员工发工资可以作为成本入账呢?是一定要开对公账户吗?


解答:


1.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税务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规定


《计税办法》没有对“合理的工资薪金”做出更多的规定和解释,在税收征管的实务中就参照企业所得税中有关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的规定,即参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税务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


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属于内部凭证,在《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目前也尚无相关具体规定,但是部分省市区却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企业所在地如有规定应遵照其规定,如无规定做到以下几点也就基本无虞:


(1)工资计算表、工资分配表等,以及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条)或相应的工资薪金支付凭据;


(2)有书面的比较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3)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


(4)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名册(最好社保局盖章);


(5)分月的员工考勤表等;


(6)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资料;


(7)与工资薪金支付相关的其他资料。


以上几项中,第(1)项资料应附在会计记账凭证后面,其余各项应单独归档,以备税务部门检查。企业一定要重视工资薪金核算资料、发放依据、劳动合同等收集、存档,税务检查时这些资料属于必看资料之一。


4.对工资发放支付手段的要求


税法中并没有对工资薪金支付手段的具体规定。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支付手段多样化与便利化的情况下,企业如果继续使用现金作为工资薪金的支付办法,恐容易引起税务检查人员的特别关注或疑虑真实性等问题。



问题9:商户在微信支付上收到的款项,不提现到公户,是否需要纳税?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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