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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股改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

这份招股意向书的涉税事项,有一个值得借鉴,有一个应该补税

谢华峰



一、招股意向书中股份制改造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事项:




1、2019年4月15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新股东诺伟其向公司增资 608.09万元,增资款共计12,000.00万元,其中608.0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1,391.9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472.78万元增加到6,080.87 万元。




2、2019年10月31日,明月光电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同日,明月光电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明月光电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 35,897.69 万元折合股本 6,080.87 万元,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2019 年 12 月 9 日,明月镜片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919.13 万股。






二、招股意向书中对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中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缴纳所得税情况说明


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涉及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如下:


(1)2004 年 10 月股权转让


2004 年 10 月 23 日,发行人外方股东宾哲晟将其持有明月光电 49%的股权(注册资本 49.98 万美元)作价 49.98 万美元转让给香港明月。本次股权转让系按转让方取得该等股权的成本作价,转让方未产生转让收益,发行人无需就本次转让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


2015 年 8 月 29 日,发行人外方股东香港明月将其持有的明月光电 49%的股权(注册资本出资额 198.11 万美元)作价 279.3 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明月实业、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嗣后,香港明月与明月实业、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变更为 2,388,409.46 元人民币。


根据镇江中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 2015 年 7 月31 日,明月光电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7,962.22 万元。交易标的,即“明月光电 49%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为 3,901.48 万元。根据该价值额,香港明月需为该笔交易在我国大陆缴纳所得税 238.84 万元(原测算的税款为 279.30 万元。后因汇率变动,实际纳税金额为 238.84 万元)。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上述交易税款需由境内受让方代扣代缴。


1)同一控制下的内部股权转让,双方自由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香港明月的唯一股东系谢公兴,明月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为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本次股权转让实质系同一控制下的内部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由转让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甚至可以无对价转让。


由于根据我国税收征管规定,即使双方以无对价的方式交易,但仍需参照标的净资产价值规模核定出让方收益,从而核定出让方的应纳税额。交易价款需扣除前述核定税金后再对外支付给出让方。因此,若简单约定无对价转让,境内受让方需垫付代扣代缴的税款,而境外出让方需向境内偿还该笔款项。由此会形成不必要的双方挂账及低效的资金跨境流动。


为尽可能减少因股权转让导致的资本跨境流动,转让双方决定将香港明月应缴纳的税款金额,即 238.84 万元作为本次转让价格,并由受让人代扣代缴香港明月的相关税款,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扣除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后的金额(即“0”元),再支付给出让方,即香港明月以全部转让所得价款实际缴纳了所得税,双方实际以“实得金额为零”的方式完成交易。


2)符合国内股权转让税收征管要求


同一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参考净资产额作为计算所得税的依据。此次股权转让,香港明月已按照其持有股份对应的净资产增值部分足额缴纳了所得税,即 238.84 万元,符合相关税收征管规定。


3)符合香港相关征管规定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利得税的课税范围为,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香港明月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所得收入系来源于中国大陆,非来源于香港,也非于香港产生。因此,不适用香港的利得税,无需在香港缴税。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居民转让一个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组成,可在该一方征税;转让除前述之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 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本次转让价格已在境内按照公允价值缴税,香港明月无需在香港缴税。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已为香港明月代缴了企业所得税 2,388,409.46 元。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香港明月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所得收入系来源于中国大陆,非来源于香港,也非于香港产生。因此,不适用香港的利得税,无需在香港缴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居民转让一个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组成,可在该一方征税;转让除前述之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 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发行人 2015 年 8 月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即股权受让方。


综上所述,受让方为香港明月在境内代缴企业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


(3)2019 年 12 月转增股本


2019年12月,发行人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配送股份3,919.13万股,发行人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6,080.87 万元增加至 10,000 万元。对于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的相关规定,对个人/企业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企业所得,不征收个人/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需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事项缴纳所得税。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股权转让、增资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的情形。




三、税政解析与策略


1、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资本公积是股改形成的资本公积,并不是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难逃被追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明月镜片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3,919.13万股,其《招股意向书》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需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事项缴纳所得税。


但这资本公积是股改形成的资本公积,并不是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难逃被追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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