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合伙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税收(合伙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需要个人股东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较多,但是无一例外的都是强调的是“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对非个人股东做出要求规定。


合伙企业作为股东进行投资,在被投资公司不是“个人股东”,因此我认为不能对税法规定做扩大性解释。



同时,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强调的是“对外投资分回”才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与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中对非“个人股东”没有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合伙企业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等转增资本,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