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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河北截图


继《河北大名:一国有“企业”和私企关系剪不断理还乱,欠工程款11年》报道之后,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廉政实名反映他与大名县金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国营企业)董事长杨某朝的事情。


作为国营企业的大名县金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隶属于大名县粮食局。大名县政府已于2019年宣布杨某朝退休离岗,任命郭某为新任董事长。然而,作为金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杨某朝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交接,直到今日依旧担任金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


欠薪的十一年的农民工代表联名信


据与金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合作方廉政(原河北省上赐路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反映:


杨某朝在大名县和寨粮站任主任期间,串通粮站会计共同编造虚假账目设立小金库,致使到今日仍有多笔外挂账目无法结算。随后其在2005年12月注册成立大名县金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县粮食局将所属的几十个粮站划拨至《大名县金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杨某朝使用这几十个粮站抵押贷款,租赁,拖欠百名职工多年工资不予发放。


在国家2009年新增农资专项补贴资金粮食仓储项目(大粮,2011)6号文件。杨清朝编造假文件,以中储粮大名县省库名义(东环215省道东侧),申请建仓名义骗取国家粮食仓储专项款100万,但是粮库建成后杨某朝又伙同他人将粮库以8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个人廉某龙,中间利润极为夸张。


经人介绍杨某朝与廉政合作大名县粮油物流基地项目,成立了河北省上赐路贸易有限公司。占股比例为:邯郸市晟泰酒店有限公司94%,邯郸市晟泰投资有限公司1%,大名县金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5%,金穗公司所占5%实际是杨某朝并未出资分文。另杨某朝以金穗公司名义借款优惠政策邯郸市晟泰酒店现金100万,款项资金去向不明,经晟泰酒店多次索要至今未还。


国营金穗公司借款收据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杨某朝组织纠集社会无业青年扰乱施工,导致800亩土地(2012年项目运行)投资上亿元的项目停工至今,致使100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无处结算,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


大名粮油物流基地门前被挖沟阻止施工


在杨某朝任董事长期间,造成多起诉讼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金穗公司在大名县农副产品商贸物流基地项目建设施工与石家庄建工集团争执成诉败诉,最终造成公司近7合伙0万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另从金穗公司与石家庄建工集团及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监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开具正式发票,涉嫌偷漏税。


在2016年杨某朝又以金穗公司的名义,捏造虚假文件申请骗取国家小麦发芽补助款300万元。2018年杨某朝以金穗公司念头乡粮站的名义,欺骗大名县中储粮的工作人员,伙同大名县凯发面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某,违规使用凯发面业的简易粮仓。违反了《国家明确规定,中储粮储存的粮食不得储存于个人公司》。


杨某朝在明知国家有明文规定,国家公职工作人地区员在职期间,其本人及其亲属不得从事经商的情况下。杨某朝不仅利用贪污所得赃款,以其儿子杨某的名义实缴资金注册成三家公司,且还将国营金穗公司也一起入资成为股东:大名县人和人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00万大股东为金穗公司,占比67%,法人为其儿子杨某;大名县天和万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税法人为其儿子杨某,大股东占比100%;大名县地和万利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00万,其儿子杨某占股34%。


廉政的实名举报信


相关法律: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刑法》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税收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大名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企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税、漏税罪:《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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