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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催债(刑法修正案十一催收非法债务)

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2021年3月后再这样催债则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







什么是非法债务?简言之,凡是合法债务之外的均属于非法债务。具体而言,非法债务是指不受法律保护之债,包括套路贷、高利贷、赌债以及虚构之债(比如虚构夫妻债务等)等具体形式。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如果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将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如果行为人在民间借贷中约定了高额利息,且债权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侵入住宅等方式催收的,将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一、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


(一)法律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犯罪构成


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债权人本人,也包括接受委托催收的专业机构和个人。


客体。本罪不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主观方面。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也即行为人明知而为之。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规定的三种方式。在此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催债的,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限制人身自由与剥夺人身自由的界限存在程度问题,行为人可能踩踏进入非法拘禁罪的边界。


二、设立催收非法债务罪非常及时且必要


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产生了大量的非法债权债务,由此也催生了催收此部分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遥想2016年4月,聊城“辱母案”。此案就是民间借贷市场中催收乱象的典型,我们说此案每天都在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发布并修订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这些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发布充分证明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当然也存在大量的乱象。


有些人疑惑,是不是以后约定的利息高于LPR的四倍就不能催收了呢?当然不是,第一本金和法定利息之内的债权本就应当偿还和支付,即使相应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施行也不意味着会将民间借贷消灭,只是为了规范。第二主张债权也需要采取合法的手段,比如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催收非法债务罪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催收将会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将有效打击非法催收行为,促进债权债务有序转让和合法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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