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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低价转移财产(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可申请撤销)

本文导读:债务纠纷中,有的债务人在面对败诉风险或眼看即将败诉之时,便试图通过转移未查封的资产来规避执行。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当如何救济?如果进入执行阶段后,债权人又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已无偿转移至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呢?


本文对此展开分析解读——


  • 关于“财产保全”
  •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
  •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财产保全”

在此类债务纠纷案件中,建议债权人可以(立案前)事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目的就是在于防止债务人实施财产转移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一种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以免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申请步骤大致如下:


  • 立案前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注意实务中各地法院做法不同,有的立案时提出财产保全,法院也会先做保全再向对方发诉讼材料,建议提前向当地法院了解清楚);
  • 提供对方财产线索的材料证明(注意应拿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证明,比如当事人已欠下多笔债务无力清偿却突然收到一笔高价值货物,而你又刚好要起诉);
  • 同时提交本方担保财产,缴纳保全费用;
  • 等待法院作出保全裁定;
  • 及时提起诉讼(法院裁定保全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将依法解除保全)

此外,除了诉前保全,还可以申请诉中保全。诉中保全也是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起诉范围内)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资金、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

诉讼阶段,对于债务人无偿/低价转移财产试图规避执行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依法行使撤销权。


对比《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制度,《民法典》对这一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实务角度来说,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建议以诉讼方式进行,不过此类案件有一定难度,需对撤销权制度有全面掌握。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诉讼时期债务人无偿/低价转移财产试图规避执行,受让人对此知情的,该转让行为无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执行已无偿转移至第三人名下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执行阶段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此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应注意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在于解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无法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直接诉请“撤销转让行为”或“准予执行”。


简言之,上述情况中,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应明确正确的诉讼请求,以防因“诉讼请求超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的原因而败诉。


(对此问题,@胖乎律师此前已有文章详细解读,可参考:眼看将败诉,无偿转让财产真的可以规避执行?债权人当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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