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银行开户用假章(银行开户专用章是什么样的)


2021年全国法院建工案件优秀文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胡孝震、章志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新28民终201号,审判员邓晓辉,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润电公司(变更前名称为青海兆峰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孝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章志成


一审原告章志成与一审被告胡孝震口头协商分包被告胡孝震所在的分公司在和田的中标工程,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给被告胡孝震转账100,000元,被告胡孝震当日给原告出具了加盖被告公司公章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章志成交来招标保证金100,000元。”后被告未给原告分包任何工程,也未退还原告保证金。经鉴定:1.案涉收条印章印文与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印文;2.案涉收条印章印文与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8)新2801民初1888号卷宗中“授权委托书”、《补充协议》、“现场安全生产承诺书”共4枚印章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在胡孝震2015年11月17日给被上诉人出具收条时,无证据证明胡孝震在公司任职或者担任何种职务。


争议焦点:


1、胡孝震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2、案涉收条效力是否及于青海润电公司,简言之青海润电公司是否负有返还招标保证金的义务?




三、裁判摘要


关于焦点一,被上诉人主张胡孝震收取保证金系履行职务行为,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匡鲲鹏与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青海兆峰公司新疆分公司的会计孙爱丽陈述侯维泽与胡孝震均系公司负责人。孙爱丽陈述自己的任职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从目前现有证据来看,青海润电公司给侯维授权的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在胡孝震2015年11月17日给被上诉人出具收条时,无证据证明胡孝震在公司任职或者担任何种职务。另外,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胡孝震出具过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的期限为2016年10月22日-2017年10月21日。故根据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胡孝震在2015年11月17日给被上诉人出具收条时,享有代理权。


关于焦点二,根据鉴定结论意见来看,案涉收条上加盖的印章与上诉人备案的印章不一致,与上诉人认可的另三枚印章也不是同一枚印章。对此,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青海润电公司在新疆承揽工程中曾使用过多枚与备案印章不一致的印章,说明其公章使用不具有唯一性。在青海润电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收条上加盖的印章系伪造印章的情形下,不排除该印章系青海润电公司在阶段期间使用的除备案印章之外的印章之一。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效力。具体到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熊常青分别于2015年10月9日、2016年4月11日给侯维泽出具两份授权委托书,授权侯维泽代表公司全权办理国网新疆电力公司2015年第五批电网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皮山110千伏变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项目的投标报名、投标、业务洽谈、修改合同文书、签订工程合同、结算及办理工程款、施工及管理等有关事宜。侯维泽据此在库尔勒经济开发区德力惠电线电缆厂二楼设立青海兆峰公司新疆分公司为办公地点,并对外挂牌。孙爱丽在另案中的陈述与账簿记载的内容可以显示,上诉人青海润电公司对侯维泽在库尔勒挂牌设立青海兆峰公司新疆分公司的事实是知晓的。作为合同相对人的被上诉人章志成,根据青海兆峰公司新疆分公司的挂牌及胡孝震在收取保证金后出具了加盖公司印章的收条,有理由相信胡孝震具有青海兆峰公司的授权,章志成已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到工商部门去核实签章的真实性并非签订合同的必要环节。由此可以认定胡孝震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情形,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青海润电公司承担。关于上诉人青海润电公司认为,章志成将保证金打入胡孝震个人账户,且其无承揽电力工程资质,故主观上存在恶意,不成立表见代理人上诉意见。经查,青海兆峰公司新疆分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未设立分公司账户。章志成个人虽无承揽电力工程的资质,但并不导致对于胡孝震不具有代理权的事实上存在主观恶意。上诉人主张胡孝震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恶意,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启示与总结


建筑公司为了经营和招投标的需要,在各地设立办事处、分公司,或者自己经营或者给别人承包经营亦或挂靠经营等等,为了投标的方便在备案公章之外刻制其他公章并不罕见,办事处或分公司私刻公章也不鲜见。这样会带来一系列的纠纷,比如材料买卖、保证金退还等。本案属于保证金纠纷。诉讼中建筑公司通常会以“假章”进行抗辩,以达到免于承担责任的目的。那么如何提防此类纠纷呢?对包工头来讲,相对保险的做法是保证金打进建筑公司基本账户,切忌打入个人账户。对建筑公司来讲,除了管好自己的公章以及办事处、分公司自己经营之外,没有其他好的办法。如果非要把办事处、分公司给外人承包经营、挂靠,一定要对其财力、资信等进行审查,最好要求交纳一定保证金,最终多少能给公司有点保障。


就案件实务而言,本案法院走的是表见代理这条线,即围绕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行论证的。第一步论证胡孝震无代理权;第二步论证有代理权的表象——新疆分公司的挂牌及胡孝震加盖的公章;第三步论证章志成无过失、无恶意。本案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法院认为青海润电公司在新疆承揽工程中曾使用过多枚与备案印章不一致的印章,说明其公章使用不具有唯一性,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收条上的公章是章志成伪造的。即体现本案裁判要旨——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效力。在“真人假章”即有代表权的人加盖假公章的情况下,应当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效力,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




向案件承办法官致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