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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全文)




本文关键词: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上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




难得周末有时间,又重新学习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每看一次都有新的收获,今天理赔员就和大家分享一下上周的学习笔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其主要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司法解释起草中坚持注重防范道德风险、注重保护消费者、支持保险创新、厘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等原则。




明确了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细化了死亡险相关的规定,明确博爱县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还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给付、故意犯罪如何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主动审查哪些内容?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需要主动审查的有: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这一条规定的法理基础应该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中均有体现,都是效力性规范。




一旦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后果就是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合同效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首先要判断的问题。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丧失了保险利益(比如离婚),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保险法》中对于判断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有明确的规定,人身保险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财产保险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四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即使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也不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具体案例大家可以移步到此文章离婚了,你还能为他/她投人身保险吗?






如有不足之处,还望大家多多包涵、批评指正,我们一起探讨,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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