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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网上一直有人呼吁给农民发放养老金,给出的理由是农民交了许多公粮、交了农业税,应该把那些公粮、税费视同交了养老保险。我赞成给农民发放养老金,因为社会发展成果本就应该惠及每一位国民,天津市北辰区早从2006年9月就开始发放养老金了,但把发放养老金与农民缴纳了农业税挂钩却缺少说服力。




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后,财政收入主要靠农业税收和工商税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占比越来越少。1952年8月,在扣除每人1亩免征基础上,执行22%的农业税率。


1953年建立津北郊区,当年完成财政收入95万元,全区128543位农业人口人均纳税7.39元。1954年,按年成执行差别税率。1956年,农业税由征实物改为折征现金。1957年,完成财政收入350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占28.8%;每亩实征小麦11公斤,按单价0.23元折现金2.53元。1958年,稻田和园田税率调至25%,旱田税率调至12%,个体农户加征后税额最高不超过常产的30%。夏征以小麦为计算单位,每公斤按O.22元计算,不再扣除人口免征额。


1961年10月,平均税率由16.1%降至9.4%,最高不超过13%。


1962—1978年北辰区财政收入中的农业税占比和人均纳税额


1962年,农业税收入18万元,占北辰区财政收入的6.02%。1963年8月,北辰区人委对个体农户进行3年典型负担调查:1960年为2%、1961年为1.4%、1962年为1.6%。后至“文化大革命”运动结束,征收办法基本未变。


1976年,改按常产征农业税:人民公社为9.5%、国营农场为9.8%。


1962年至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每位农业人口年均缴纳农业税3.21元。其中最多的3个年份为1964年、1970年、1968年,依次为6.76元、5.58元和5.32元;最少的3个年份为1977年、1963年、1962年,依次为2.27元、1.69元和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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