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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山东枣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日,家住山东枣庄市中区立新小区的市民秦先生在振兴路一家酒店用餐后,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时因只提供了企业名称,商家回应无法开具企业抬头发票,最后仅开具了个人发票。对此,市国税部门纳税服务科工作人员表示,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工作人员解释,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确实有相关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项目齐全,也包括了购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所以酒店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的要求,合乎政策规定。不过,目前手撕定额发票、卷式发票暂时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张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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