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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税[2015]119号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由于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自然就有将非研发活动包装成研发活动的冲动,且研发活动的界定需要专业知识,因此财税[2015]119号规定实际上把是否构成研发活动的界定权利授予“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所以,如果企业与主管税务局对于是否构成研发活动存在税企争议的时候,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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