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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罚款银行开户人(银行非本人开户 对银行的处罚)

2018年3月7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因当事人杨某伪造重要证据,对杨某作出罚款5000元、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即日将杨某送往拘留所。


2017年1月5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杨某等人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杨某提交了其父亲杨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杨某某的工资表以及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流水明细,用以证实杨某某生前一直在某公司上班并按月发放工资。承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杨某提供的杨某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上的公章加盖模糊不清、纸张也有些许异样,于是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到中国工商银行进行调查,发现杨某某在工商银行并未开户,经过银行工作人员核实,原告杨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中涉及到三个不同人的账户,但均不是杨某某的账户。在银行调查结束后,承办法官又到某公司进一步核实情况,该公司负责人称杨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表都不是其公司出具,公章也不知是谁在该两份证据上加盖。


2018年1月29日,承办法官对原告杨某进行了询问,原告杨某称庭审中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表都是自己打印并加盖公章,并不是某公司出具,但仍拒不承认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系其伪造。鉴于原告杨某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扰乱了案件正常审理、影响法官作出公正判决、侵犯了司法权益,影响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原告杨某罚款5000元、拘留10日的决定。经过承办法官的教育,原告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认可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系其自己从打印社私自打印,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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