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产品有条形码,有的产品许可没中有条形码。
按照《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标签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标示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生产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无论是强制生产标识信息还是推荐标识许可信许可证号息,都没有关于条形码的标识要求。
条形码并产品不是强制标识内容,但是一般的产品在进入商超、卖场、平台等在结算是都是扫码,所以会要求产品具备条形码可以录入对方的价格系统。
但也主要是预包装食品,是一般散装产品或称重产品不会标识标示条形码产品,商超在称重时会打许可证号商超自有的条码,所以散装称重产品有没有条形码都可以。
关于条形码,一般主要有两种中:一种是有国家编码中心,统一编码发布,需要企业购买,以“69”开头标签的13位数字。另外一种是由企业或者商超自行编码的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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