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标签中生产许可许可证号标示(产品标签)



有的产品有条形码,有的产品许可没中有条形码。


按照《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标签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标示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生产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无论是强制生产标识信息还是推荐标识许可信许可证号息,都没有关于条形码的标识要求。


条形码并产品不是强制标识内容,但是一般的产品在进入商超、卖场、平台等在结算是都是扫码,所以会要求产品具备条形码可以录入对方的价格系统。


但也主要是预包装食品,是一般散装产品或称重产品不会标识标示条形码产品,商超在称重时会打许可证号商超自有的条码,所以散装称重产品有没有条形码都可以。


关于条形码,一般主要有两种中:一种是有国家编码中心,统一编码发布,需要企业购买,以“69”开头标签的13位数字。另外一种是由企业或者商超自行编码的条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