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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债务大于注册资金(一人公司注册资金新规)

裁判要旨


在自然人独资公司(公司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该公司唯一的股东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可以追加该股东公司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一、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一、被告自愿返还原告何某某中介服务费22000元,返还债务方式为:于2021年6月15日之前返还原告12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有限公司返还完毕。


二、2021年7月5日,申请人何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经网络查控及调查,其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颜某某限制消费。将执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大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一人序。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其自然人股东颜某某为被执行人。


四、2021年11月23日,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追加颜某某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及思路

一人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二、本案而言,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大于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根据渭南市临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可知,2019年7月5日至今,被执行人某公司的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申请人颜某某不能证明其自身与某公司之间的财产相互独立,故依法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何某某申请追加颜某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一、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满足的条件


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一)公司需满足的条件: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二)股东注册资金需满有限公司足的条件: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规的注册资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新规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至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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