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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例子,说说“其他应付款”中隐藏的纳税风险

前几天去听课,课间休息时与邻座的一位老板闲聊,老板讲起他公司发生的一件事儿,边说边埋怨会计不负责任,还骂骂咧咧的,细问才知道都是“其他应付款”惹的祸。

公司有两位股东,各占50%股份,设置了内外两套账。外账的银行存款发生额是真实的,库存现金则由会计根据需要随意调整:库存现金太少了,就假装分别向两位股东借款,由会计填写一张收款收据,计入“其他应付款”贷方;库存现金余额多了,或者从公司银行账户上往股东个人卡里转款,而又没有相匹配的发票时,就当做向股东还款了,计入“其他应付款”借方。由于没有发票不能入账的支出很多,所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两位股东的往来款项发生比较频繁。不知是会计真的不懂,还是疏忽大意了,2017年末“其他应付款”账户中一位股东的余额是借方20万,另一位股东的余额是贷方5万。结果在2018年税务抽查中被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4万。

老板当时百思不得其解:我怎么就欠税了呢?

后来经过咨询才知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余额,相当于股东向公司借钱了,长期(跨年度)未归还,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年终岁尾关账大战,各位会计们不管有多忙,财务人的细心、责任心不能丢,千万别忘了做好往来账款的核对、清理、调整工作, 否则真的有可能面临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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