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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对企业用工方式(在工资管理系统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可以任意修改)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2《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2、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六)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4)。


3、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需要支付给员工待通知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哪个税目缴纳?


待通知金可以作为其他补助费,与其他一次性补偿收入合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或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其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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