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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

近日,记者从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获悉,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调整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复函》精神,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调整后,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部分)计征。计费方式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按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具体征收标准为:住宅5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6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临时建筑40元/㎡;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按10元/㎡收取。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陇海铁路以南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陇海铁路以北旧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委托杨陵区住建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涉及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的专项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财政部门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复的比例统筹安排。 (杨凌时讯 唐艳丽)

编辑: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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