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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验资审计代办(成都化验机构)

主要法律依据审计: 《公司法》 (主席令 [2005] 第 42号) 第 29条、第30条;代办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化验明。


第三十验资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化验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审计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机构;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公司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属性:其他验资审计业务 (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针对在境内注册登记并参与年检的公司机构、事业单位、非盈利组成都织以及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设立公司及其变更时投入资本及其资本变动代办情况的验证


报告使用者:成都社会公众、工商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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