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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存货筹划(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存货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筹划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小规模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减免机关有权调整。而在2006年2月25日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运用在会计核算中。存货的计价分为存货取得的计价、存货发出的计价和存货结存的计价。不同环节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与税收筹划关系较大的是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企业所得税意一种计价方法。根据上文存货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存货发出和领用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而后进先出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将不再允许使用。在企业所得税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受供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以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


世界各国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规定是不同的,有的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有的国家则筹划采用比例税率。在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进行征收。


在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市场物价变化因素


自2007年1月1日起将不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故当物价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加权平均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加权后的平均价格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相应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小规模因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货成本较低减免,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以将净利润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迟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可见,纳税人选择计价方法的关键在于判断本企业主要材料的价格趋势。就总体而言,物价总水平一般是呈上涨趋势或保持平衡,因而,对于普通材料而言,选择加权平均法比较稳妥,而对于一些技术更新快、供给不断增加的材料,价格可能呈下降趋势,这里就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同样,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可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影响短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短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是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企业税负期


存货计价法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具体方式,利用市场价格的波动来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就商品市场价格水平而言,它总是上下波动变化的。在任何一个国家里,政府对商品市场上的价格控制总是有限的,企业应该也必须用这种差异与变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存货计入成本这一点而言,企业究竟采用哪一种存货计价方法,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然后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自身“成本扩张”的存货计价方案。这是税收筹划中常见行为,合情合理而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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