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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诉电话)

中国网财经12月27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阳投资)投诉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汇阳投资存在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的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应业务资格,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汇阳理等问题。上述问题反映出汇阳投资的人员管理、合规理、内部控制需进一步加强。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员工花名册、相关过程录音、服务协议、检查底稿、事实确认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有限公司定:责令改正,并在签收监成都督管理措施次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投资顾问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电话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汇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的工有限公司作人员不具有相应业务资格,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理等问题。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的人员管理、合规理、内部控制需进一步加强。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责令改正,并在签收监督管理措施次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电话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成都起6个月内向有投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投资顾问证监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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