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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清算组盖章怎么填(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案件疑问:清算过程中的几怎么个特殊问题。


案件回答:


一、强制清算后能否撤回?


首先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企业所得税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在公司未能按照规定自行清算的时候申报主张强制清算,据此由此延伸出的问题是强制清算后能否撤回清算清算申请?


对此《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予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此予以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1、人民法院纳税申报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由此可见不同解散导致的清算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均可主张中撤回清算。




二、债权人有权选择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债权人在公司未能按照规定自行清算的时候,自然可以主张强制清算,但是同样的,在公司出现破产清算以及强制清算竞合情形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企业所得税。


在《最高人民法院盖章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清算组人依据企业破产法填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由怎么此可见在公司满足强制清算条件同时又出现破产清算竞合情形的,债权人当然有权利选择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




三、清算组接管的财产具体包含什么?


根清算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清理公司财产,但是该部分的财产究竟包括什么并未细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此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可知由如下组成。


(一)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盖章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中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公司历年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申报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清算组)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填;


(六纳税申报)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法条链接: 《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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