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一)科目设置:
1.投资性房地产
2.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3.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二)会计处理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提示】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一样。即:当期增加的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当期不提折旧,当期减少的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当期照提折旧;当期增加的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当期即开始摊销,当期减少的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当期停止摊销。
1.计提折旧或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2.计提减值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3.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甲公司将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设这栋办公楼的成本为72 000 000元,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经营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等额支付甲公司租金400 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每月计提折旧
每月计提的折旧=(72 000 000÷20)÷12=300 000(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写字楼折旧 3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300 000
(2)每月确认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4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写字楼租金收入 4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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