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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在建工程百度百科(在建工程 会计准则 百度百科)

1、在建工程的物资管理


1.1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基本建设任务,编制工程材料需用计划报采购部,由采购部统一组织采购或调拔。


1.2工程用材料必须科学合理储备和采购,尽量避免零星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1.3工程物资按采购实际成本核算。


1.4工程物资的收发保管统一按“存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专人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符。


1.5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应按照存货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安装后应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日常管理。



2、在建工程的合同管理


2.1工程发包,必须本着平等竞争的原则,按国家规定的招标程序,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2.2不便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预决算和审计人员对其技术力量、经济实力进行严格考查来确定施工队伍。


2.3签订合同前,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预算书,经公司领导、工程技术人员、预决算员、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共同参加讨论,确定承包方式,制定合同条款。


2.4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执行,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无例外及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性调整等)不得任意更改,更改合同主要条款须经上述人员共同讨论,方可修订。


2.5合同签字盖章后,在开工前五天内,应及时送达有关部门,以便督促执行。



3、工程验收管理


3.1施工单位在单项或分项工程验收前七天内,将验收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基建主管领导,基建主管单位应及时组织技术、财务以及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2工程验收应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和施工图为依据进行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如发现不合格需返工或修改补做的部分,双方应议定修补措施。


4、工程付款与结算的管理


4.1预付工程款,按下述程序办理


4.1.1凡合同规定需按进度拨付工程款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拨款前三天内将施工员签证的工程形象进度,送公司基建主管部门。


4.1.2基建主管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后,指定预决算员进行认真审核,并按已完工部分的80%的比例,开具预付款账单交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


4.1.3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办理付款手续,财务负责人及结算会计应严格把关,防止过头付款。


4.1.4凡无预算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审核的结算账单或白纸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4.1.5基建主管部门每月应在5日前将用款计划送达财务部,并作有关说明,以便财务部门安排资金。



4.2工程竣工决算。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天内应将竣工工程结算件(含工程结算表、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它洽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图、工程验收合格签证手续等)送交基建主管部门,基建主管部门必须在七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


4.3结算中的价差调整:工程项目在三个月内完成的一律不调差,超过三个月以上,且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价差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当实际价格与定额站发布的价格,差异率超过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调差范围时方可调差。实际市场价格的确定,必须经公司领导、基建、技术、审计、财务等单位负责人共同认可。


4.4工程验收及结算后的所有资料,基建、技术及财务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并整理归档备查。


5、法律责任


5.1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对玩忽职守造成过头付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轻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基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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