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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考驾照被判刑,这个处罚重吗?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代替考试罪,而在我们一般社会大众的认知当中,通常会认为只有在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等这样“一考定终身”的重要考试中代替考试才会被判刑,殊不知一场小小的驾照考试替考也可能触犯刑法

2019620日,张强像往常一样来到监控室,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二考试的监考工作。不经意间,张强发现了一丝异样,一名考生的模样和报考时的照片明显不同。随即张强来到考试现场对该考生进行现场询问,该考生眼神躲闪,连具体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都无法回答,基本可以确认是替考行为,于是张强报了警。

原来该替考人员名叫周伟,他的表弟周博因多次参考无法通过,于是拜托已经取得驾照的表兄周伟代替他来考试,为此还支付了1000元作为谢礼。



周伟觉得只是个简单的考试而已,还能拿到1000元钱,于是就满口答应了,谁知却被当场戳穿。

同年87日,两兄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二人违反国家考试管理制度,周伟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周博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对二人处以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事处罚。

那么为什么驾照考试会触犯刑法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触犯本罪要求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中替考,那么驾照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规定:该规定是依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制定的。可见驾考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冠领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便宜、碍于表兄弟情谊等因素导致触犯法律,留下了犯罪记录实在是不值,同时本案也警醒我们广大的群众,千万不要因一时的方便而在违法的边缘试探,最终导致的后果可能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此外,除了驾考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希望每个人都能在考试中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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