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我公司2019年4月份通过县财政局对外捐赠10万元,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并取得了合规的捐赠收据。
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二
我公司2019年4月份通过县财政局下属的财政所对外捐赠10万元,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并取得了合规的捐赠收据。请问:能否税前扣除?答复: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三
我公司2019年4月份通过县财政局对外捐赠10万元,用于目标脱贫地区,并取得了合规的捐赠收据。请问:能否税前扣除?答复: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受12%限制。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5个提醒提醒一:直接向对方进行捐赠不可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必须是非直接捐赠。提醒二: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才能税前扣除。提醒三:若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这里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内的。提醒四: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提醒五:取得的捐赠票据不合规,不得税前扣除。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政策一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政策二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政策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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