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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地税第28号文件(2018年国地税合并的视频讲话)

纳税人


问:山西吕梁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房屋中登记的办公楼、职工住宅楼、生产车间等房产原值6800万元(2003年3月完工交付使用),另外,中央空调、楼宇电梯及消防设备共计200万元登记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中,根据晋地税发(2017)118号“28条”8条“将房产计税余值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20%、30%统一为30%”。请问所有企业是否都适用?具体如何计算?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解答】根据山西省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房产税时,1980年12月份以前修建的房屋统一扣除30%的折旧费用,1981年1月份以后修建的房屋统一扣除20%的折旧费用。这次统一为30%,本次晋地税发(2017)118号“28条”8条规定“将房产计税余值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20%、30%统一为30%”,山西省所有企业都适用。


按旧规定应交房产税=(6800 200)×(1-20%)×1.2%=67.2万元


按新规定应交房产税=(6800 200)×(1-30%)×1.2%=58.5万元


从上面计算数据可以看出,按照省局118号文件规定,执行新政策以后,该企业每年享受房产税优惠8.4万元。该项政策从2017年后半年(即2017年7-12月份)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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