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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问:我单位是山东省一家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发生一笔公益性捐赠支出100万元,请问这笔公益性捐赠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0年5月发布《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二)》第11问“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解答如下,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综上,你单位作为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个人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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