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和税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税收: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 |
税法: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
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和特性决定的:1.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法律的公平性)2.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法律的强制力)3.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法律的评价作用)
税法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税法的特点
一般特点 | 注意辨析区分 |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 不属于习惯法 |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 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 不是单一的法律 |
二、税法原则
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税法基本原则: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
基本原则 | 解释 |
1.税收法律主义 | 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该原则具体可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 |
2.税收公平主义 |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 也称公众信任原则,是指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 |
4.实质课税原则 | 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
(二)税法适用原则: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基本原则 | 解释 |
1.法律优位原则 |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即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程序性税法主要涉及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 |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先缴税,后行政复议】 |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税法的效率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基本分类 | 具体分类 | |
1.税法的空间效力 |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 |
2.税法的时间效力 | 税法的生效(三种情况) |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
税法的失效(三种情况) | 1.以新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 |
3.税法对人的效力 | 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用) |
(二)税法的解释:即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其条文进行的解释。
1.按照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解释权限分类 | 特点 | 解释主体 | 判案适用性 |
1.立法解释 | 通常是事后解释 |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税收法律 2.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 3.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 可作为判案依据 |
2.司法解释 | 在我国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 两高一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由两高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 | 可作为判案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
3.行政解释 | 在执法中具有普遍约束力 |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执法过程中作出的解释 | 原则上不能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 |
2.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1)字面解释——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2)限制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3)扩充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四、税法的作用
税法的作用是指税法实施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可以从规范作用和经济作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税法的两方面作用 | 具体体现 |
1.税法的规范作用 |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
2.税法的经济作用 | 1.税法是税收根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3.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根本大法,代表着法律的最高权威,属于母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税法属于部门法,位阶低于宪法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用来调节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形成较早,比较成熟和完善,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
(6)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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