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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房地产大市政配套费(保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导语:2018年,保定楼市持续平稳发展,楼市调控毫不放松,“强监管、稳发展”仍是楼市调控主调。与此同时,面对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重大战略机遇,保定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多项民生工程,保障城市快速发展。


2019年如期而至,在过去的一年里,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与您息息相关的政策,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一、住房政策


1、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2018年3月23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进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以加强和改善老年人无障碍生活服务为重点,抓好适老服务设施工程规划建设,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方案》中指出,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现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按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简评】此《方案》规定了新建及现有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配套要求,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


2、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发展


2018年6月11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中指出,鼓励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对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和财政资金支持,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报建手续开辟绿色通道;鼓励未开工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


【简评】我市出台多方面的政策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被动房”)发展前景愈发清晰明了,有利于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品质及建筑能效水平。


3、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8-2020年河北省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结合保定市实际,2018年7月5日,保定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8-2020年保定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方案(保棚改办〔2018〕27号)》。《方案》中指出,要把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重大战略机遇,坚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引领,打破村与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界限,按照相邻就近、联合改造、集中安置、区域平衡的原则,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按照“2018年、2019年重点攻坚,2020年扫尾”原则,保定市政府确定2018-2020年全市计划棚改新开工8.8万套,其中,2018年3.8万套、2019年3万套 、2020年2万套。


【简评】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深入及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我市棚户区改造势在必行,将大大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推进。


4、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


为全面落实《河北省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进一步加快推进保定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城改”)工作,2018年9月1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保政函〔2018〕80号),《意见》中指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主城区城改任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简评】城改工作的推进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市城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城市形象。


5、老旧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


2018年9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计划》中明确了2018-2010年全省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数、改造任务及标准。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主要是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区),老旧小区是指2000年(含)前建成的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建设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且未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宅小区以及住宅楼。全省老旧小区共计5739个,建筑面积1.15亿平方米,涉及36851栋住宅、141.31万户居民。


其中,保定市列入省级项目库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597个,2018年需改造133个(已改造),即总改造项目的20%;2019年需改造290个,即总改造项目的50%;2020年需改造174个,即总改造项目的30%。


【简评】老旧小区改造将切实解决老旧小区在安全设施、市政配套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


6、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费调整


2018年11月23日,保定市物价局和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保定市主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指出,自2018年12月1日起,保定主城区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分为四个等级,按建筑面积计算,各等级的基准价不同:一级1.10元/平方米/月、二级0.87元/平方米/月、三级0.67元/平方米/月、四级0.32元/平方米/月,每个基准价上下浮动10%。电梯运行费、二次给水运行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费用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而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费用均不得向业主收取。


【简评】该《通知》的下发,有利于促进保定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二、楼市调控与严查


1、规范主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


2018年2月22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本意见中指出,规范用地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规范开发行为, 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规范交易行为,严厉打击违法销售。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简评】“强监管、稳发展”仍是楼市调控主调,未来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


2018年3月9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的通告》,通告中指出,要强化价格信息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做到“一房一标”,标价不高于备案价格;加强预售价格监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简评】对预售许可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管,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2018年5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认真落实稳房价、控租金,降杠杆、防风险,调结构、稳预期的目标任务,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简评】坚持“房住不炒”,楼市调控基调不变。


4、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解决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河北省自2015年开始连续开展房地产专项整治、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等专项工作,收到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2018年10月9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国土厅、河北省工商局、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要求对违法建设实施最严格的“零容忍”,织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制度网络;严格执法,应拆尽拆,坚决根治房地产开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屡禁不止”“循环整治”的顽疾,为河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简评】房地产领域违法建设监管始终是社会民生关注重点。


5、主城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


2018年11月1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通告中提出,我市主城区进行了存量房税收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数据更新调整,更新范围为主城区(竞秀区、莲池区、高新区)范围内住宅(含在主城区交易的房产项目)和商业(非住宅)的计税评估价格调整;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当事人未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征、免征手续的,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简评】对存量房税收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数据更新调整,可以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使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加规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6、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2018年12月,据保定市住建局发布的最新消息,为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雄安新区周边房地产开发秩序管控,优化雄安新区周边建设发展环境,同时落实省五部门有关意见要求,我市从即日起开展为期4个月的全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此次行动将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领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施工、违法销售、违规交易、虚假宣传借机炒作、超出备案价格销售、违反限购政策等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以环雄安新区、环京周边县(市、区)为此次专项行动工作重点。


另悉,我市主城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也同步展开。检查范围与内容包括:主城区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设立的售楼部、咨询中心,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各种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户外广告,主城区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


【简评】全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将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领域和销售领域的违法行为,扼杀投机炒作苗头。


三、土地政策


1、保定市主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


2018年8月1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实施保定市主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通告中指出,对主城区332.758平方公里的土地开展了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范围为: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和高铁线路;南至规划南三环;西至西三环;北至漕河北部(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及有条件建设区所有区域)。


【简评】主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更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地价管理体系,指导规范土地估价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充分发挥基准地价在产业发展、城市建设以及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2、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


2018年10月24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以此来规范保定市主城区土地储备运作,加快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意见》中规定了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征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集体增量储备土地遗留问题收益分配办法和土地收益分配时间及程序。


【简评】坚持主城区土地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应收尽收”的土地储备管理机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能力,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主城区土地资源运作效益最大化。


四、公积金及个税政策


1、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2018年3月8日,保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要严格落实政策,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工作。加强销售行为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和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文书,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应享有与其它付款方式选择购房的同等权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限制、阻挠和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投诉反映。


【简评】该实施意见将进一步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公积金贷款难的问题。


2、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018年6月28日,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规范缴存管理的通知》,对2018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保定市市本级缴存基数上限为15959元,下限为165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简评】公积金基数的上调,对职工是个利好政策,同时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更加人性化。


3、首套住房贷款或租房租金抵个税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此外,《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简评】新个税法和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释放了民生红利,较好地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一方面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减负力度明显;另一方面,具体操作力求简便易行,方便纳税人缴税,总体上让个税制度更加公平合理,纳税人在享受减税红利的同时,也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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